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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司法考试报名条件-2021 司法考试报名条件

作者:佚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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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6-06-11 00:38:37
2021 年司法考试的门槛,放在今天看可能认定有点小,可放在那几年,简直就是风生水起的“神仙考题”。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、律师,哪位不知道这个考试是“神仙打架”?当年张明楷教授为了保研北大法律系,跟王
2021 年司法考试的门槛,放在今天看可能认定有点小,可放在那几年,简直就是风生水起的“神仙考题”。
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、律师,哪位不知道这个考试是“神仙打架”?当年张明楷教授为了保研北大法律系,跟王荣远老师绕了环,最终还是被王荣远老师带回了清华,连王老师的助理都直接跟去了北京法大,那场面,简直就是“神仙打架,凡人当逃兵”。 实际上这背后的逻辑挺好办,就是“法条忒硬”,操作起来忒难。
那时候的考试,动不动就是“非法证据排除”,好办直接,但真正要落实到具体案件中,往往细思极恐。
比如那个“缺席审判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拍大腿,毕竟哪位不想把嫌疑人关在屋里听天由命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彻底没机会讲话,最终判成无期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说到数据,2021 年考试真题所在的年份,也就是 2020 年,实际上是个极特殊的节点。
那一年,疫情刚过,大家刚经历过一年的封控,社会焦虑值拉满。但到了考试分析期,这个焦虑值瞬间被“法条”压下去了。出于那时候,大家突然意识到,法律这东西,不能忒灵活,否则就成“闹剧”了。否则,哪位还敢去认罪认罚?哪位还敢去坐牢?法律务必是有牙的,这种“有牙”的硬气,也就是那年的考试风格。 再聊聊那时候的“非法证据排除”原则。
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至于“认罪认罚”这个新招数,那时候一提到就让人眼前一亮。出于那会儿大家总认定“认罪认罚”是“花钱买刑”,目前不一样了,这是正当的程序权利。就像当年的那个例子,一个人被关了快十年,最终判死刑,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实际上,2021 年考试時の“合法证据排除”原则,就是当年最核心、最让人头疼的考点。
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至于“认罪认罚”这个新招数,那时候一提到就让人眼前一亮。出于那会儿大家总认定“认罪认罚”是“花钱买刑”,目前不一样了,这是正当的程序权利。就像当年的那个例子,一个人被关了快十年,最终判死刑,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实际上,2021 年考试时的“合法证据排除”原则,就是当年最核心、最让人头疼的考点。
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至于“认罪认罚”这个新招数,那时候一提到就让人眼前一亮。出于那会儿大家总认定“认罪认罚”是“花钱买刑”,目前不一样了,这是正当的程序权利。就像当年的那个例子,一个人被关了快十年,最终判死刑,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实际上,2021 年考试时的“合法证据排除”原则,就是当年最核心、最让人头疼的考点。
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至于“认罪认罚”这个新招数,那时候一提到就让人眼前一亮。出于那会儿大家总认定“认罪认罚”是“花钱买刑”,目前不一样了,这是正当的程序权利。就像当年的那个例子,一个人被关了快十年,最终判死刑,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实际上,2021 年考试时的“合法证据排除”原则,就是当年最核心、最让人头疼的考点。
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至于“认罪认罚”这个新招数,那时候一提到就让人眼前一亮。出于那会儿大家总认定“认罪认罚”是“花钱买刑”,目前不一样了,这是正当的程序权利。就像当年的那个例子,一个人被关了快十年,最终判死刑,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实际上,2021 年考试时的“合法证据排除”原则,就是当年最核心、最让人头疼的考点。
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至于“认罪认罚”这个新招数,那时候一提到就让人眼前一亮。出于那会儿大家总认定“认罪认罚”是“花钱买刑”,目前不一样了,这是正当的程序权利。就像当年的那个例子,一个人被关了快十年,最终判死刑,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实际上,2021 年考试时的“合法证据排除”原则,就是当年最核心、最让人头疼的考点。
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至于“认罪认罚”这个新招数,那时候一提到就让人眼前一亮。出于那会儿大家总认定“认罪认罚”是“花钱买刑”,目前不一样了,这是正当的程序权利。就像当年的那个例子,一个人被关了快十年,最终判死刑,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实际上,2021 年考试时的“合法证据排除”原则,就是当年最核心、最让人头疼的考点。
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至于“认罪认罚”这个新招数,那时候一提到就让人眼前一亮。出于那会儿大家总认定“认罪认罚”是“花钱买刑”,目前不一样了,这是正当的程序权利。就像当年的那个例子,一个人被关了快十年,最终判死刑,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实际上,2021 年考试时的“合法证据排除”原则,就是当年最核心、最让人头疼的考点。
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至于“认罪认罚”这个新招数,那时候一提到就让人眼前一亮。出于那会儿大家总认定“认罪认罚”是“花钱买刑”,目前不一样了,这是正当的程序权利。就像当年的那个例子,一个人被关了快十年,最终判死刑,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实际上,2021 年考试时的“合法证据排除”原则,就是当年最核心、最让人头疼的考点。
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至于“认罪认罚”这个新招数,那时候一提到就让人眼前一亮。出于那会儿大家总认定“认罪认罚”是“花钱买刑”,目前不一样了,这是正当的程序权利。就像当年的那个例子,一个人被关了快十年,最终判死刑,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实际上,2021 年考试时的“合法证据排除”原则,就是当年最核心、最让人头疼的考点。
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至于“认罪认罚”这个新招数,那时候一提到就让人眼前一亮。出于那会儿大家总认定“认罪认罚”是“花钱买刑”,目前不一样了,这是正当的程序权利。就像当年的那个例子,一个人被关了快十年,最终判死刑,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实际上,2021 年考试时的“合法证据排除”原则,就是当年最核心、最让人头疼的考点。
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至于“认罪认罚”这个新招数,那时候一提到就让人眼前一亮。出于那会儿大家总认定“认罪认罚”是“花钱买刑”,目前不一样了,这是正当的程序权利。就像当年的那个例子,一个人被关了快十年,最终判死刑,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实际上,2021 年考试时的“合法证据排除”原则,就是当年最核心、最让人头疼的考点。
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至于“认罪认罚”这个新招数,那时候一提到就让人眼前一亮。出于那会儿大家总认定“认罪认罚”是“花钱买刑”,目前不一样了,这是正当的程序权利。就像当年的那个例子,一个人被关了快十年,最终判死刑,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实际上,2021 年考试时的“合法证据排除”原则,就是当年最核心、最让人头疼的考点。
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至于“认罪认罚”这个新招数,那时候一提到就让人眼前一亮。出于那会儿大家总认定“认罪认罚”是“花钱买刑”,目前不一样了,这是正当的程序权利。就像当年的那个例子,一个人被关了快十年,最终判死刑,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实际上,2021 年考试时的“合法证据排除”原则,就是当年最核心、最让人头疼的考点。
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至于“认罪认罚”这个新招数,那时候一提到就让人眼前一亮。出于那会儿大家总认定“认罪认罚”是“花钱买刑”,目前不一样了,这是正当的程序权利。就像当年的那个例子,一个人被关了快十年,最终判死刑,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实际上,2021 年考试时的“合法证据排除”原则,就是当年最核心、最让人头疼的考点。
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至于“认罪认罚”这个新招数,那时候一提到就让人眼前一亮。出于那会儿大家总认定“认罪认罚”是“花钱买刑”,目前不一样了,这是正当的程序权利。就像当年的那个例子,一个人被关了快十年,最终判死刑,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实际上,2021 年考试时的“合法证据排除”原则,就是当年最核心、最让人头疼的考点。
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至于“认罪认罚”这个新招数,那时候一提到就让人眼前一亮。出于那会儿大家总认定“认罪认罚”是“花钱买刑”,目前不一样了,这是正当的程序权利。就像当年的那个例子,一个人被关了快十年,最终判死刑,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实际上,2021 年考试时的“合法证据排除”原则,就是当年最核心、最让人头疼的考点。
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至于“认罪认罚”这个新招数,那时候一提到就让人眼前一亮。出于那会儿大家总认定“认罪认罚”是“花钱买刑”,目前不一样了,这是正当的程序权利。就像当年的那个例子,一个人被关了快十年,最终判死刑,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实际上,2021 年考试时的“合法证据排除”原则,就是当年最核心、最让人头疼的考点。
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至于“认罪认罚”这个新招数,那时候一提到就让人眼前一亮。出于那会儿大家总认定“认罪认罚”是“花钱买刑”,目前不一样了,这是正当的程序权利。就像当年的那个例子,一个人被关了快十年,最终判死刑,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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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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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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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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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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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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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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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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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实际上,2021 年考试时的“合法证据排除”原则,就是当年最核心、最让人头疼的考点。
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至于“认罪认罚”这个新招数,那时候一提到就让人眼前一亮。出于那会儿大家总认定“认罪认罚”是“花钱买刑”,目前不一样了,这是正当的程序权利。就像当年的那个例子,一个人被关了快十年,最终判死刑,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实际上,2021 年考试时的“合法证据排除”原则,就是当年最核心、最让人头疼的考点。
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至于“认罪认罚”这个新招数,那时候一提到就让人眼前一亮。出于那会儿大家总认定“认罪认罚”是“花钱买刑”,目前不一样了,这是正当的程序权利。就像当年的那个例子,一个人被关了快十年,最终判死刑,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实际上,2021 年考试时的“合法证据排除”原则,就是当年最核心、最让人头疼的考点。
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至于“认罪认罚”这个新招数,那时候一提到就让人眼前一亮。出于那会儿大家总认定“认罪认罚”是“花钱买刑”,目前不一样了,这是正当的程序权利。就像当年的那个例子,一个人被关了快十年,最终判死刑,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实际上,2021 年考试时的“合法证据排除”原则,就是当年最核心、最让人头疼的考点。
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至于“认罪认罚”这个新招数,那时候一提到就让人眼前一亮。出于那会儿大家总认定“认罪认罚”是“花钱买刑”,目前不一样了,这是正当的程序权利。就像当年的那个例子,一个人被关了快十年,最终判死刑,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实际上,2021 年考试时的“合法证据排除”原则,就是当年最核心、最让人头疼的考点。
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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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至于“认罪认罚”这个新招数,那时候一提到就让人眼前一亮。出于那会儿大家总认定“认罪认罚”是“花钱买刑”,目前不一样了,这是正当的程序权利。就像当年的那个例子,一个人被关了快十年,最终判死刑,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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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至于“认罪认罚”这个新招数,那时候一提到就让人眼前一亮。出于那会儿大家总认定“认罪认罚”是“花钱买刑”,目前不一样了,这是正当的程序权利。就像当年的那个例子,一个人被关了快十年,最终判死刑,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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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至于“认罪认罚”这个新招数,那时候一提到就让人眼前一亮。出于那会儿大家总认定“认罪认罚”是“花钱买刑”,目前不一样了,这是正当的程序权利。就像当年的那个例子,一个人被关了快十年,最终判死刑,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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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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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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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至于“认罪认罚”这个新招数,那时候一提到就让人眼前一亮。出于那会儿大家总认定“认罪认罚”是“花钱买刑”,目前不一样了,这是正当的程序权利。就像当年的那个例子,一个人被关了快十年,最终判死刑,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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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至于“认罪认罚”这个新招数,那时候一提到就让人眼前一亮。出于那会儿大家总认定“认罪认罚”是“花钱买刑”,目前不一样了,这是正当的程序权利。就像当年的那个例子,一个人被关了快十年,最终判死刑,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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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至于“认罪认罚”这个新招数,那时候一提到就让人眼前一亮。出于那会儿大家总认定“认罪认罚”是“花钱买刑”,目前不一样了,这是正当的程序权利。就像当年的那个例子,一个人被关了快十年,最终判死刑,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实际上,2021 年考试时的“合法证据排除”原则,就是当年最核心、最让人头疼的考点。
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至于“认罪认罚”这个新招数,那时候一提到就让人眼前一亮。出于那会儿大家总认定“认罪认罚”是“花钱买刑”,目前不一样了,这是正当的程序权利。就像当年的那个例子,一个人被关了快十年,最终判死刑,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实际上,2021 年考试时的“合法证据排除”原则,就是当年最核心、最让人头疼的考点。
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至于“认罪认罚”这个新招数,那时候一提到就让人眼前一亮。出于那会儿大家总认定“认罪认罚”是“花钱买刑”,目前不一样了,这是正当的程序权利。就像当年的那个例子,一个人被关了快十年,最终判死刑,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实际上,2021 年考试时的“合法证据排除”原则,就是当年最核心、最让人头疼的考点。
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至于“认罪认罚”这个新招数,那时候一提到就让人眼前一亮。出于那会儿大家总认定“认罪认罚”是“花钱买刑”,目前不一样了,这是正当的程序权利。就像当年的那个例子,一个人被关了快十年,最终判死刑,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实际上,2021 年考试时的“合法证据排除”原则,就是当年最核心、最让人头疼的考点。
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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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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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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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至于“认罪认罚”这个新招数,那时候一提到就让人眼前一亮。出于那会儿大家总认定“认罪认罚”是“花钱买刑”,目前不一样了,这是正当的程序权利。就像当年的那个例子,一个人被关了快十年,最终判死刑,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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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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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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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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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至于“认罪认罚”这个新招数,那时候一提到就让人眼前一亮。出于那会儿大家总认定“认罪认罚”是“花钱买刑”,目前不一样了,这是正当的程序权利。就像当年的那个例子,一个人被关了快十年,最终判死刑,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实际上,2021 年考试时的“合法证据排除”原则,就是当年最核心、最让人头疼的考点。
那时候的法官、检察官,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教?哪位没有“怕”过被说成“不依法办案”?实际上是“怕”过自己手抖,把不该写的写了,把不该说的说了。考试题目里那些关于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条款,听着挺严肃,听着让人心里发毛,但实际用起来,大量时候就是“法官怕犯错”的心态。
比如那个“共犯”的例子,当时一提到就让人头皮发麻,毕竟哪位不想把别人给“保护”起来?但现实里,要是一个人被保护了,最终还得自己坐牢,那哪位还愿意去“保护”?故此,那个考试里强调的“合法性”,可不是写在纸上的漂亮话,而是真正能挡子弹的盾牌。 那时候的“缺席审判”原则,更是让人脊背发凉。想象一下,一个人被关起来快十年了,最终判死刑,并且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那种“法条忒硬,操作起来忒难”的感觉,大约就是那年的主旋律。 至于“认罪认罚”这个新招数,那时候一提到就让人眼前一亮。出于那会儿大家总认定“认罪认罚”是“花钱买刑”,目前不一样了,这是正当的程序权利。就像当年的那个例子,一个人被关了快十年,最终判死刑,一直不开庭审,哪位心里不堵得慌?哪位不想当年把证据拿出来,把嫌疑人给“说服”一下?结局呢,法律条文写得越狠,执行起来的人心里反而越没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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